以下案例适用于从2026年1月1日开始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(CBAM)“正式期”(definitiveperiod)。
具体问题:我公司对欧出口铝绞线(CN编码7614)。近期欧洲客户要求我们准备提供2026年一季度的CBAM数据,说如果不提供的话海关不放行。请问欧盟是不是有这样的要求?
关键词:合规时间点,核算期间,申报人
回答:你公司欧洲客户的说法是错误的。对于在2026年期间出口到欧盟的CBAM产品,提供碳排放数据应从2027年开始。
CBAM进入正式期之后,“报告期”(reportingperiod)变为一个日历年。所谓“报告期”是指产品的理论生产期间,是计算产品的单位碳排放强度(即“嵌入排放”)的参考时间段。换言之,CBAM要求以年为时间段核算产品的嵌入排放。
CBAM规则规定,对于2026年进口到欧盟的产品,不论其实际生产日期是2026年还是更早的年份,报告期都是2026年。这意味着,针对你公司在2026年期间销往欧盟的A产品,提供给欧盟的数据必须反映你公司在2026年全年生产的全部A产品的平均碳排放水平,而不是某一个季度的平均碳排放水平。
CBAM法规对进口商的要求是,于2027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,在电子注册系统(CBAMregistry)中提交2026年进口的CBAM产品的嵌入排放数据,没有要求进口商在2026年二季度就提交2026年一季度进口的产品的数据。
欧盟进口商要做的是在2026年3月底之前申请取得CBAM“申报人”(declarant)身份。在2026年,欧盟海关会对CBAM“申报人”的进口CBAM货物清关放行,并不需要提交CBAM排放数据。相当于货物进口而言,申报嵌入排放和缴费(即提交CBAM证书)是一个后置义务,并不存在“不提供数据海关就不放行”一说。
有些欧盟买家要求中国出口企业提供2026年一季度的CBAM数据,可能是出于提前评估CBAM负担的考虑。但是,产品的CBAM负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前体原材料。若无法确定前体原材料的排放强度,则提前评估的意义就大打折扣。而前体原材料的排放强度,也要等到2027年经过核算、核查后才能最终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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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【一案一简析】欧盟海关是不是必须有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(CBAM)数据才放行?
来源:中国企业投诉服务中心
编辑:农潇齐